《江蘇省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8月1日正式實施發表時間:2023-07-10 16:55來源:江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網站 《江蘇省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聯合印發,自2023年8月1日施行,原《江蘇省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試行)》(蘇建規字〔2020〕7號)同時廢止。《江蘇省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的修訂出臺對維護全省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市場秩序、規范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具有重要意義。 一、修改目的 原《江蘇省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試行)》自2021年2月1日實施以來,各地認真貫徹落實,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特別是強化部門聯動監管,督促企業落實對服務網點、配送車輛、送氣人員等管理責任,推動全省規范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市場秩序、保障供應安全起到了積極作用。 原《江蘇省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試行)》施行已久,因此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江蘇省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的實施情況進行了評估,決定刪除《江蘇省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試行)》標題中的“試行”。 同時,在執行過程中,部分企業對《江蘇省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存在理解歧義,理解為地區內多個企業必須統一銷售價格,導致企業執行偏差,涉嫌價格壟斷風險。為此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決定對《江蘇省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試行)》部分條款進行修改,以消除因理解偏差帶來的價格壟斷風險。 二、修改內容 (一)刪除《江蘇省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試行)》標題中的“試行”。 (二)刪除《江蘇省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督促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按照‘統一服務規范、統一銷售價格、統一車輛、統一著裝、統一標識’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務體系,依法查處向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應用于經營燃氣的行為”中的“統一銷售價格”表述,其他部分不變。原條款修改為“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督促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按照‘統一服務規范、統一車輛、統一著裝、統一標識’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務體系,依法查處向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應用于經營燃氣的行為。” (三)將第二十九條“《江蘇省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管理規定》(蘇建規字〔2010〕3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修改為“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江蘇省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試行)》(蘇建規字〔2020〕7號)同時廢止。” |